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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美华人若不主动申报海外账户 罚款额度最高可达25%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王平    时间: 2011-3-22 21:19     标题: 美华人若不主动申报海外账户 罚款额度最高可达25%

国税局海外帐户申报(简称FBAR)第二波自首计画出炉,华人对是否自首、有无自首以外的其他解决途径、是否真要面临巨额罚款等议题有很多疑问。多名专家20日在美西华人学会财经组学术研讨会上指出,新一波计画罚金更高,符合申报规定者不宜再等待。但有专家说,罚金主要针对过去故意未申报的对象,但如果不是故意未申报,且未面临严重刑罚,可考虑不自首。   会计师卢小芬指出,国税局一向鼓励纳税人自愿申报海外帐户,近来推出的自首计画主要针对害怕面临刑罚者。通常纳税人若有合理理由、并非故意不申报海外帐户,将不致面临巨额罚金与刑责。但若是故意未申报海外帐户,且涉及逃漏税的金额很庞大,将难脱刑事责任。此时自首是较佳选择,因为可免除最高达五年的刑责。   她提及,所谓合理理由,包括帐户是海外亲友代开,自己不知情且未动用等。基本上须符合税法要求,并非当事人一厢情愿、自认为的合理理由。   律师向龙说,媒体用「自首」代表国税局呼吁纳税人自愿申报海外帐户,并不恰当,因为自首一词已有当事人犯罪在先含意。实务上,很多纳税人是因为不知道要申报海外帐户,才未申报。   向龙指出,该法1970年代就存在,规定海外所有帐户若去年现金最高总值超过1万元,须在来年6月30日前填写TDF90-22.1表,向财政部申报。该法近年由国税局执行,2009年推出首波自愿申报计画,反应良好。今年2月8日展开第二波自愿申报计画,截止日是8月底,适用范围并扩大为过去八年未申报者。   他说,只要符合税法税务居民规定,包括公民、绿卡持有者及居民外国人,且符合前述法规要求,都有义务申报海外帐户。第一波计画未申报罚金为过去六年某年最高点的20%,第二波计画罚金为过去八年某年最高点的25%。   但若海外帐户资金不超过7万5000元,新计画允许罚金降低为最高点的12.5%。若符合某些特殊情形,如能证明海外帐户并非自己所开,从未动用,罚金为最高点5%。
  会计师林清吉说,两年前就有很多华人被海外帐户须申报的首波自首计画困扰。他认为与其被困扰,不如遵循法规如实申报,以免寝食难安。但在申报前建议先谘询会计师,以便做出适合自己情况的最佳抉择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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