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国的购房制度设计中的“犹豫期”机制很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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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的购房制度设计中的“犹豫期”机制很好
在美国购房,有个保护买家利益的“犹豫期”制度,
即签下合约后,可以有十天时间的犹豫期,
买家可以悔约,而卖方不行。
因为美国的制度考虑到,买方处于弱势地位,买的没有卖的精,
所以,设置了10天时间,供买房人考虑周全。
在国内,买房付了定金,就无反悔余地,
无论是问开发商买,还是问二手房东买,
都一样,一旦悔约,就要承受不菲的定金损失。
这对买方是不利的。
但是,设想,这犹豫期制度引入国内会如何?
由于国内房产市场尚处于供不应求状态,
如何设置犹豫期,很可能给炒家利用,
利用十天时间犹豫期,寻找下家,加价炒卖,
唉!可叹的国内楼市啊!
我不知道,在美国2005年那段楼市疯狂的时期,
犹豫期是否给楼市带来了副作用?是不是有人在加价炒卖楼花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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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3-16 08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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